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研究基地建设和评估的依据。
第二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
(二)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培养和造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突出学术成就和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努力建立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成为我省乃至全国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理论创新基地、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参加本研究领域的全省性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措施,构建成辐射全省乃至全国高校和校外研究机构学术信息中心,并起到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
(四)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等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咨询服务,提高参与重大决策和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成为我省知名的研究咨询服务基地。
(五)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在借鉴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国内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大胆探索创新,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起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自我发展、“产学研”一体化的良性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研究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教育厅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和修改;
(二)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三)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并参与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四)制定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统一规范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
(二)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入选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四)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建立相应的经费投入机制。
(五)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
(六)向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即:
(一)有专职科研编制,有精干的行政管理人员;
(二)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三)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
第七条 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对受聘人的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学校聘任、解聘或变更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三)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四)负责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及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九条 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由资深学者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2/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教育厅备案,主任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2)经费数额、经费来源;(3)聘任时间、聘任形式(为专职或兼职);(4)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5)研究成果考核标准;(6)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一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也应集中一定时间驻所从事课题研究。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在聘任合同书中对驻所研究的时间、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使用等作出承诺。受聘驻所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驻所研究的有效证明,并承诺其驻所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驻所研究证明应由学者所在院(系所)、学校科研处、人事处3个单位联合开具(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主管人事和文科科研的校长联合签章,并由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所证明,由所在单位相应的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研究基地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职(即客座研究人员)数不应低于1人。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其他重要研究课题外,应积极参加教育部重大项目的竞标和做好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按《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待发)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从2005年开始,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将增设研究基地的专门研究课题,采取向全省统一招标、统一评审的办法立项(招标办法另行规定)。各研究基地需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将本基地的招标选题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由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研究基地,须注明“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及向我厅报关的成果份数,按《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教育厅从2004年开始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研究基地建设,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每个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数额与周期。原则上对每个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研究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教育厅一次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由教育厅和学校配套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教育厅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研究基地依托学校投入的经费,必须严格按上述预算分类1:1配套使用。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账,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指定的会计核算部门报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厅拨款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应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五、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为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一)能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和生活用房;其中,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在3年评估时分别不得少于250平方米。
(二)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三)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研究基地网页。
(四)能够提供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五)每年至少为研究人员提供1—2位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1—2位国外访问学者。
(六)学校应支持研究基地办好一份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
第二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拥有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较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着力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六、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作简报制度。研究基地应建立半年工作简报制度,每年的6月和12月为报送时间,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驻所研究制度(学校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成果简报制度。研究基地应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每个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附《咨询报告反馈意见表》后报送有关部门,并及时回收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术会议备案报告制度。研究基地使用建设经费举办的全国性学术讨论会,必须在会前向教育厅备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报送等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抄报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统计年报制度。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另发)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各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1月1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各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用计算机录盘,将各研究基地报表一份及软盘随同年度的《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报表(人文社会科学)》正式报省教育厅。
七、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促使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年报检查表》(另发)向教育厅报告。
第三十条 教育厅每三年组织一次研究基地评估,采取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学校科研处和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被评估单位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检查进展情况)。评估前三个月由教育厅向全省高校发布被评估研究基地及评估办法公告,允许未列入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同一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并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第三十一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一)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条件不能满足基地工作的需要。
(二)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实施单位支持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五)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六)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研究基地。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各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