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旨在保证教学及实验室安全使用有毒有害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性中毒危害,保护教学一线教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一条 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及等级
一、保健津贴的范围
保健津贴应发给从事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中毒并造成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的人员。
二、保健津贴的等级
我校有毒有害实验按毒害程度分为三类:一类为剧毒、高毒,二类为中毒,三类为低毒,保健津贴根据有毒有害的类别给予相应补贴。各相关专业有毒有害实验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教备局字008号)执行,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保健津贴。
第二条 保健津贴的发放原则
一、岗位原则
保健津贴应发给从事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中毒并造成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作人员。因此,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以及物理致害类工作是申请保健津贴的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保健津贴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福利待遇,不能任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各学院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发放。
三、严格标准原则
保健津贴的等级,应根据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划定,发放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四、专款专用原则
保健津贴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
一、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考虑涉及有毒有害实验的实验时数、毒性等级、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每年各专业保健津贴的发放总量,由计财处列入专用款。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实验标准班人数为40人):
金额=[一类涉毒实验学时×单价+二类涉毒实验学时×单价+三类涉毒实验学时×单价]×[χ(各相关专业在校生人数的平均数)/y(实验标准班人数)]
(单价:一类40元/学时,二类35元/学时,三类30元/学时)
二、各相关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教备局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拟定实施细则并交教务处备案,每年根据实施细则进行发放。
三、保健津贴在每年的六月底发放。
第四条 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
一、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需享受保健津贴的,经费由学校承担。
二、校级化学药品库房保管人员的保健津贴由学校承担。
三、各学院互开课需发放保健津贴的,由开课学院在学校划拨保健津贴款中支付。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起试行。
第七条 高职(专科)实验教学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发放参照本暂行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