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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应收款项管理的通知
2015-12-02 14:37   审核人:

 

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应收款项管理的通知

 

校发〔2007119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清理高校干部职工拖欠公款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学校对应收款项的管理,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保证各项债权的及时清理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映学校资金运行情况,防止公款私用或挪作他用,造成呆账和资金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学校预借款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预借款项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并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预借款项必须有经费来源或预算计划可供使用;

(三)符合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二、预借款项必须填写一式二联借款单(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借款单必须注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项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及借款人、批准人签章,借款用途必须属于用款部门(项目)正常业务范围,借款金额必须与借款用途所需资金相符。

三、借款人应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各单位对借款人应予审查,若因审查不严发生经济损失,由签字的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四、预借款项实行“谁借出,谁收回”的追缴原则。借款人为该借款的直接责任人,须负责该项预借款的核销或归还,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预借款项应做到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催报工作,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核对未核销的应收款项,并在校园网上公示,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非科研项目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计算,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报账结算手续。若逾期不办,则从下季度第一个月起,在借款人的工资中扣收借款。若有特殊情况,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内,持本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缓期结算申请,办理延期报销手续。

(二)科研项目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应在六个月内办理报账结算手续。科研项目结题前必须全部结清预借款。

(三)在下季度的第一个月,各单位预借款超过三笔(包括三笔)未报销冲账者,不得再办理预借款业务。

七、各类预借款应在每年1225日前办理报账结算手续。

特此通知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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