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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和学位(学历)提高的有关规定
2015-12-02 10:23   审核人:

贵州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和学位(学历)提高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和学位(学历)提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二)学习的形式及专业符合岗位需要和单位学科建设需要,不影响本单位工作。

  (三)教学人员可报考脱产研究生,非教学人员原则上不能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具备相应报考类型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报考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报考研究生

   1.报考统招统分硕士、博士研究生,必须按照本人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协议,完成工作服务年限方可报考;否则按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办理。

   2.教职工在协议服务期限内(需工作满二年后),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可报考定向或委培硕士、博士研究生。

   3.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者,考取后本人档案随转;报考定向或委培研究生者,考取后不转档案,保留人事关系,并须和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书。

  (二)关于在职在岗提高学位(学历)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在岗进行学位(学历)提高。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在职在岗提高学位(学历),单位可酌情减免一定工作量。

  (三)关于在职参加成人本科教育学习

   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成人本科教育学习,学习期间不脱产,不得影响单位工作。

   三、学习期间培养费用

  (一)博士研究生以及在职在岗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费用,学校全额报销。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在职在岗攻读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培养费用自行垫付。待获得学位并到人事处备案后,学校按培养费的1/2凭发票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四)在职参加成人本科教育学习,学费自行承担。

   四、学习期间的待遇

  (一)脱产读博、读硕期间(培养期内),各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工资晋升不受影响,并享受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在省外学习的,学校每学年报销二次由培养单位到学校的往返车费(火车硬卧)。

  (三)住宿费学校按每学年1200元内的标准凭发票给予报销。

   五、审批及管理

  (一)凡报考研究生、在职在岗提高学位(学历)的教职工,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审批)方可报考。

  (二)学校批准攻读学位的人员,由人事处统一出具公函对外联系。

  (三)教职工被录取后,要及时告知本单位、部门,以便于对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做出调整安排。

  (四)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负责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事先需要调档的须向学校交纳调档押金5000元,待正式办理离校手续时退回。

  (五)考取定向、委培研究生,在入学前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六)研究生毕业取得学位后,在校工作的最低服务年限分别为:硕士5年,博士10年。与学校签有两种以上工作、培养协议的,明确服务年限的人员,其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七)学习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中途不得无故退学,否则,应退还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学费、住宿费等,并按已享受工资的50%作为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八)定向、委培研究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限的,本人须提前二个月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且延长期费用自理。

  (九)研究生毕业取得学位后不回校工作的,按所签订的协议办理。到校工作后,未满服务年限要求调离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退回学校给予的住房、科研启动费、生活补贴及学校为其支付的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并按协议交纳未服务年限违约金。

  (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报考硕士研究生不再出具单位证明。但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要求教职工履行告知单位、部门的义务,遵守报考审批程序。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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