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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和进修的规定(试行)
2015-12-02 11:10   审核人:

关于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和进修的规定(试行)

 

  校党发〔200751

 

为进一步加强处科级干部管理,保证学校党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师范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现就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和进修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脱产学习和进修,主要是提高学历、学位的脱产学习和专业类脱产学习进修。

二、学校鼓励处科级领导干部以在职在岗形式提高学历、学位,原则上不能脱产;任期内一般不参加专业类脱产学习进修。经批准确需脱产的,脱产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且脱产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脱产时间超过半年的,一般应辞去所任职务。

三、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间原则上不能以脱产形式提高学历、学位或参加专业类脱产学习进修。因参加脱产学习和进修,三个月不能在岗履行管理工作职责的,一般不再继续试用,履行相关手续后,提前结束试用期,不再担任试任职务。

四、处科级领导干部提高学历、学位或参加专业类脱产学习进修,必须在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校党委审批。未经履行审批手续的,视为擅自离岗。擅自离岗时间连续达一个月的,免去现任职务。

五、处科级领导干部由上级部门或学校选派,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不适用前四条规定,但事先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书面备案。

六、处科级领导干部在脱产学习和进修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七、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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