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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从事本科实验教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的暂行办法
2015-12-02 10:16   审核人:

贵州师范大学文件

校发〔2005122

 

 

 

贵州师范大学从事本科实验教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旨在保证教学及实验室安全使用有毒有害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性中毒危害,保护教学一线教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一条  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及等级

一、保健津贴的范围

  保健津贴应发给从事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中毒并造成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的人员。

  二、保健津贴的等级

  我校有毒有害实验按毒害程度分为三类:一类为剧毒、高毒,二类为中毒,三类为低毒,保健津贴根据有毒有害的类别给予相应补贴。各相关专业有毒有害实验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教备局字008号)执行,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保健津贴。

第二条  保健津贴的发放原则

一、岗位原则

保健津贴应发给从事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中毒并造成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作人员。因此,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以及物理致害类工作是申请保健津贴的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保健津贴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福利待遇,不能任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各学院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发放。

  三、严格标准原则

保健津贴的等级,应根据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划定,发放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四、专款专用原则

保健津贴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

一、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考虑涉及有毒有害实验的实验时数、毒性等级、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每年各专业保健津贴的发放总量,由计财处列入专用款。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实验标准班人数为40)

金额=[一类涉毒实验学时×单价+二类涉毒实验学时×单价+三类涉毒实验学时×单价]×[χ(各相关专业在校生人数的平均数)/y(实验标准班人数)]

(单价:一类40/学时,二类35/学时,三类30/学时)

二、各相关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教备局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拟定实施细则并交教务处备案,每年根据实施细则进行发放。

三、保健津贴在每年的六月底发放。

第四条  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

一、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需享受保健津贴的,经费由学校承担。

二、校级化学药品库房保管人员的保健津贴由学校承担。

三、各学院互开课需发放保健津贴的,由开课学院在学校划拨保健津贴款中支付。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9月起试行。

第七条 高职(专科)实验教学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发放参照本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

贵州师范大学从事本科实验教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doc

 

 

20051228

 

 

 

主题词:学校 实验教学 津贴发放 办法

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51228印发

 

 

 

共印80

 

 

 

 

 

 

 

附件:

贵州师范大学从事本科实验教学有毒有害作业

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

学院:

 

工作性质

发放依据及标准

发放金额

 

 

 

 

 

 

 

 

 

 

 

 

 

 

 

 

 

 

 

 

 

 

 

 

 

 

 

 

 

 

 

 

 

 

 

 

 

 

 

 

 

 

 

 

 

 

 

 

 

 

 

 

 

 

 

 

 

 

 

 

 

 

 

 

 

 

 

 

 

 

 

学院审核意见:

                                 

院长(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教务处、计财处、学院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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