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鼓励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学习,使用好学校进修(培训)专项经费,切实保障进修(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修(培训)性质
一年内(含一年)的非学历教育的外出进修(培训)。
二、进修(培训)对象
(一)获得初级职称(含初级)以上需进修(培训)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
(二)获得副高级职称(含副高级)以上需作为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培训)等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
三、申请进修(培训)的程序及原则
(一)各学院、教学部应按照本单位的教学计划,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学总体安排的需要,拟定出下一学年度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外出进修(培训)计划,并于每年的5月30日前报送教务处。
1、为保证进修(培训)计划的落实,已按计划安排进修(培训)的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计划;
2、原则上各学院、教学部根据专业规模每学年均可派出2-3名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外出进修(培训);
3、未列入进修(培训)计划者,原则上不予受理;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见习期满转正后方可安排进修(培训);新调入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在校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安排外出进修(培训)。
4、因外出进修(培训),各学院、教学部需另聘相关人员的费用,由其自行解决。
(二)列入进修(培训)计划的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持《贵州师范大学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进修(培训)申请表》和进修(培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修(培训)期满,应按规定时间返校上岗,将学习证明材料(证书、成绩单等)的复印件交教务处留存备案。
(四)学校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安排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外出进修(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时间或改变、增加进修(培训)内容者,应事先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外出进修(培训)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回校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外出进修(培训);凡通过学校派出学习并获得学位(硕士、博士)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原则上应服务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外出进修(培训)。
四、进修(培训)经费的标准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进修(培训)。为使用好该项经费,对开支标准和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每学年学习进修(培训)费报销的最高限额:文、理、工科类(含体育专业)8000元;艺术类12000元。报销金额以进修(培训)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各学院、教学部支付或本人自理。
(二)外出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每学年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包干使用。
(三)外出进修(培训)期间的生活费,每人每月按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计)。
(四)外出进修(培训)时间为一年者,按照火车硬卧的标准每人可报两次往返差旅费;若寒、暑假不需返校者,可按往返火车硬卧费用的80%补贴个人。
(五)在进修(培训)期间购买的书籍、教材等资料,以及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凡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及实验教学相关人员,一定要根据申请时提出的进修(培训)目的、内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完成学习任务,并与学校签订有关进修(培训)协议。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进修(培训)人员按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