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本(专)科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校发〔2007〕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教学成果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及教育教学成果。具体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实施和报告(论文)撰写,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方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学校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集体,均可申报。
(二)申报成果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先进性,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三)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成效显著,在全校、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实行自愿申请、院(部)推荐、学校评审的办法。具体程序是:
(一)教学成果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自愿申请,填写《贵州师范大学本(专)科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三份,经院(部)审核推荐,并提供相应材料报送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提出署名书面申诉。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后的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报经学校批准。
第四章 奖励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校将以颁发奖金、证书等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原则上须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学校按1:1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经举报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由推荐单位调查核实,报学校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贵州师范大学本(专)科教学成果奖申报表